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的购房者可能通过多申报房产交易价格从而获取更多贷款。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达到获取更多贷款的目的。”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相关的法律。
买卖双方可能触犯刑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配合买家的卖家而言,如果在网签阶段同意签订“阴阳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李耿佳介绍,首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卖方可能成为骗取贷款罪的从犯。其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卖方的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不得提供交易便利
作为居间服务的一方,房产中介参与上述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李耿佳介绍,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中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则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李耿佳提醒,在二手交易过程中,通过多申报房产交易价格而获取更多贷款,属于违规违法行为。除了中介公司不得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协助或便利外,交易当事人更不应进行私下约定,否则会容易产生银行不批准贷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