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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 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

本报讯 为加强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制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的;家庭生活困难等其他可提取的情形。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购建房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规定办理。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发放时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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