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伊婷) 近日,晋江安海镇对近期辖区发生的12起影响人居环境的反面案例进行行政处罚并曝光,呼吁市民主动关注、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案例二:肖某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清机路张贴小广告,数量7张;丰某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西边村公交亭张贴小广告,数量1张。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项相关规定,责令以上2人改正并各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案例四:何某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莲山路随意倾倒生活垃圾;陈某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东连接线生态草莓旁边空地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43项相关规定,责令以上2人改正并各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郭某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成功中路与飞钱路交会口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6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六:邓某华驾驶车辆运载铁粉,途经安海镇大深路梧山圆盘路段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案例七:巫某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成功东路随地乱扔废弃物。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许某文车队的车辆运载渣土,途经内安路恒豪鞋业公司路段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7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九:晋江市安海镇金恰餐饮店(经营者:杨某恰)擅自将烟囱排污口朝向街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27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案例十一:吴某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南环路幸福楼红绿灯处散发广告;吴某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再次在南环路幸福楼红绿灯处散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5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分别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二:杨某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内安路前埔村路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9项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