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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曝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施蓉蓉) 近日,晋江市龙湖镇对辖区10起倾倒生活垃圾、焚烧树叶等环境卫生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民众共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到人居环境和市容整治工作中来。

案例一:6月17日,王某红在龙湖镇前港村老人会附近垃圾桶旁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43项规定较轻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二:6月17日,罗某华在龙湖镇福林村檀声小学围墙后面随地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31项一般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三:6月17日,胡某刚在龙湖镇南浔村山前自然村水沟边随地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31项一般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四:6月17日,李某均在龙湖镇后宅村北环路路边随地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31项一般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五:6月18日,张某使用手推翻斗车在龙湖镇洪溪大道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9项较轻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六:6月21日,甘某国驾驶车辆(闽C58891)在龙湖镇龙玉村北环路附近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9项较轻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七:6月20日,彭某在龙湖镇前港村前港桥边随地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31项一般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八:6月20日,刘某伦在龙湖镇古盈村中山街9号垃圾桶旁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43项较轻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九:6月21日,包某祥在龙湖镇南浔村大同路边随地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31项一般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20元的处罚。

案例十:6月21日,于某兰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晋江市龙湖镇杆柄村观音寺围墙边空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69项较轻档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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