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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岭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赖自煌) 记者昨日从晋江梅岭街道获悉,为引导市民主动关注并维护良好生活环境,积极参与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该街道对6月份环境卫生整治中的反面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厦门某某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梅岭街道竹园社区竹园东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泉州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梅岭街道竹泉路、松溪路占用次干道投放旧衣物回收箱。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三:张某明将经营的餐车桌椅摆放在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泉安路凤凰城夜市周边(次干道)。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夏某君将经营的餐车桌椅摆放在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泉安路凤凰城夜市周边(次干道)。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五:林某铭将经营的餐车桌椅摆放在三光天社区锦霞路(次干道)。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六:林某业将经营的餐车桌椅摆放在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泉安路凤凰城夜市周边(次干道)。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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