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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石曝光10起破坏市容环境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许春 通讯员 许晓燕) 今天,晋江东石镇曝光近期以来破坏市容环境的反面案例,引导市民引以为戒、规范行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面貌,增强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案例一:6月1日,张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东路中国银行对面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二:6月1日,詹某金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东路中国银行对面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三:6月1日,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路母婴主题商场门口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四:6月1日,洪某辉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路母婴主题商场门口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五:6月1日,杨某鸿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路母婴主题商场门口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六:6月1日,吴某英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路吴东良口腔诊所门口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七:6月2日,马某影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伞都大道工地旁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八:6月2日,宋某磊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伞都大道工地旁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九:6月4日,鲁某培未经批准擅自在侨声中学路口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案例十:6月4日,张某钦未经批准擅自在东石镇仁和路工商圆盘附近空地占道经营,影响市容。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版(试行)》第16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主干道以外占道经营,配合调查询问,东石镇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以上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文明行为,并对其作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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