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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曝光一批人居环境卫生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林伊婷) 近日,晋江安海镇对辖区5月份发生的14起影响人居环境的反面案例进行行政处罚并曝光,希望群众引以为戒,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参与打造良好人居环境。

案例一:郑某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南环路幸福楼红绿灯处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5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二:何某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可慕村安祥路边张贴小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三:徐某军擅自收集厨余垃圾,且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57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100元。

案例四:韦某灵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兴安路子江中学对面后埭头堆放物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7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100元。

案例五:谢某明驾驶车辆运载沙子途经安海镇主干道桥山路庵前村路段时,出现“滴洒漏”行为,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7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800元。

案例六:颜某荣驾驶车辆运载石灰途经安海镇大深路金色年华路段时,出现“滴洒漏”行为,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7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800元。

案例七:陈某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主干道曾埭后肖村福盛达超市路段占道经营,经营早点生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6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200元。

案例八:史某飞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西边公交亭张贴小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九:李某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慎中路张贴小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十:唐某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安海镇东鲤社区居委会旁边水管张贴小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十一:蔡某嫌在安海镇鲤后巷携带犬只外出时未束牵引带。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2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并罚金100元。

案例十二:马某青驾驶车辆运载石粉途经安海镇主干道大深路菌柄村路段时,出现“滴洒漏”行为,造成路面污染,破坏市容环境。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2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十三:张某初在安海镇松嘉路携带犬只外出时未束牵引带。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2项规定,责令其整改并罚金100元。

案例十四:郑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南环路红绿灯处发广告。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晋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5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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