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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坑曝光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内坑镇曝光了辖区5月以来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督促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促进内坑人居环境提升。

案例一:陈某在内坑镇双龙路与镇工业区交界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就随意丢弃。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二:黄某运载沙土,在内坑镇吉安路往后厝村方向道路上造成渣土遗撒。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50元的处罚。

案例三:范某在内坑镇龙德集团北门车道边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四:郭某在内坑镇物流园路路边绿化处未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就随意丢弃。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五:徐某在内坑镇恒安工业区与莲峰路交界处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六:王某在内坑镇龙德集团北门车道边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七:杨某在内坑镇龙德集团北门处占道堆放个人物品。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八:罗某在内坑镇龙德集团北门处占道堆放个人物品。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案例九:洪某在内坑镇品牌工业区横一路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元的处罚。

案例十:文某在内坑镇陆地港物流园路安能集团门口人行道边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内坑镇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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