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b版:本地 上一版 下一版  
下一篇

“业主无权单独解除增值服务协议”

一审判决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晋江万科业主质疑物业强制收取增值服务费”追踪③

本报记者 陈青松

记者昨日获悉,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已对万科金域滨江小区业主起诉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万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是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六名原告无权单独提出解除《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

一审:

业主无权单独解除增值服务协议

去年11月,该案在晋江法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6名业主(其中有两对夫妻)诉求:解除与厦门万科物业签订的增值服务协议;物业立即退还各原告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法院曾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经审理,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是六原告购买商品房时所签订,且该协议是独立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单独签订,可以体现六原告了解并认可该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后,六原告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相应增值物业服务费,即该协议已为双方当事人所履行。六原告主张厦门万科物业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强制要求六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系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费的补充约定,不存在重复收费,厦门万科物业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依法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故六原告主张厦门万科物业存在重复收费,且没有提供相应的增值物业服务,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增值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不服判决 准备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我表示不服。”原告之一的胡先生表示,物业增值服务并不是小区所有业主都需要的,业主应该有选择权,他们决定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物业增值服务费涉及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们都很关注。”得知判决结果后,该小区业主曾先生表示,目前,小区正在筹划成立业主委员会,“希望成立业委会后,业主能有自主选择权,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

物业: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厦门万科物业晋江金域滨江项目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已获悉此消息,他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厦门万科物业将一如既往以服务合同为准则,全力做好物业服务。

原告律师:如果业主上诉

愿意免费代理

代理此案的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表示,从增值服务的内容来看,万科物业所谓“增值服务”的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均是由物业拟定,并未给予业主自主选择权,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业主可根据自身需要,不再需要额外的增值服务,有权随时解除该增值服务协议。

“如果业主决定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且愿意委托我的话,我还将免费代理。”李耿佳表示。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