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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遇纠纷该如何处理?

聚焦“3·15”

今年3月15日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

买房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人生中的大事,近年来,因此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消费者有关房屋及建材类的投诉达到31351件,占总投诉量的2.36%。

那么,购买新房,常见的纠纷有哪些?碰到这些纠纷,购房者又该如何处理?就此,本报特别采访了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为购房者支招——

纠纷一 ▲ 开发商延迟交房

据了解,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予以约定,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中予以约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购房者可以依据该合同第九条主张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碰到这样的问题,购房者首先要确认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时间。”李耿佳建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纠纷二 ▲ 房屋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历来是房产消费投诉的热点,特别是近年来精装房的交付质量屡受诟病,开发商宣传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房,成了不少消费者的“惊装房”。部分房企为了获取更高利润、维持高周转模式,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忽视房屋质量,导致外墙脱落、房屋渗水、劣质精装、墙体裂缝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交房时,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反映,并要求他们给出答复。在协商过程中,业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整改方案、整改时间表等,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李耿佳建议,其次,可以申请专业评估。如果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判定存在争议,业主可以申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给出专业的分析意见和建议。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就只能寻求法律救助。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根据合同进行整改,并提出合理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纠纷三 ▲ “赠送面积”是真送吗?

一些开发商在宣传楼盘项目时,喜欢用“赠送面积”来吸引买房人。而对于购房人来说,“赠送面积”也总是充满着诱惑,多赠送一平方米,房子的单价就会低一些;如果能赠送十几平方米,则能省下不少钱。

“‘赠送面积’这种噱头是开发商提升销量的常用手段,购买房屋不仅要注意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更要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所附的房屋结构图,是否有关于赠送面积的相关约定及标注。此外,购房人还要警惕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一般不会像产权面积一样写进合同,更不会写进不动产权证。”李耿佳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往往不会像产权面积一样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隐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故购房者对此应权衡利弊,理性谨慎看待‘赠送面积’,避免相关纠纷发生。”李耿佳介绍。

纠纷四 ▲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

取得产权证是购房者购房的重要凭证,如果该房子长期无法取得产权证,势必会对购房者未来出售房屋、办理过户等问题有重要影响。

李耿佳介绍,开发商除了负有依约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的义务外,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实践中,如果开发商未履行此项义务,则会导致购房者购买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无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期限,购房者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李耿佳介绍。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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