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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迎新规

本报讯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办法》强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在出资人方面,《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至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提出六方面的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二是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是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是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五是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六是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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