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b版:理财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募集及存续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私募基金迎新规

私募基金再迎监管。近日,中基协起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中基协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000余家,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万只,规模5.6万亿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活跃,投资资产覆盖股票、基金、债券和场内外衍生品。

至多每月开放一次申赎

《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流程。

对于投资人方面,基金合同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等因素约定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安排,仅面向本指引第七条第三款投资者募集的基金除外。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不得少于12个月。

申赎管理上,《运作指引》要求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明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次数及限制事项。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投资要求方面,《运作指引》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取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单一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等,并对相关专业投资者予以豁免;明确同一实控人控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自有基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多项要求。

给予过渡期安排

针对存量基金的不同情况,《运作指引》提出差异化整改要求,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了过渡期安排。

例如,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在《运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设置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如要修改基金合同,需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