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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

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新规出炉

1月4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银保监会印发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利益信息材料送达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时,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同时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演示利率水平。银保监会表示,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整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为两档演示,并调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趋势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行业关注自身利差损风险的同时,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预期。另外,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实现率,也有助于提升分红型保险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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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滥收费”“霸王条款” 银保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发布

如何加强银保消费者权益保护?近日,一则新规的出台给予了方向。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于日前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作出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11项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全方位、系统化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水平。

针对“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等问题,新规规定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在协议约定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通过格式合同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问题,规定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针对“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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