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b版:楼市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饲养宠物伤人谁担责?

“小区那些事”系列报道

随着晋江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少晋江人搬进现代化小区,过上了品质生活。与此同时,小区管理的相关问题和业主们息息相关,也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为此,本报楼市周刊特地推出“小区那些事”系列报道,聚焦市民关注的热点,搭建市民、物业和主管部门沟通平台,希望以此推动解决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居住品质,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家园。

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晋江人生活的一部分。一些小区内,不少家庭都饲养宠物。但随之而来的,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纠纷也就随之产生。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来,晋江一些小区内发生业主饲养宠物伤人的事件,导致产生邻里纠纷,影响业主的人身安全。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纠纷

如今,饲养宠物的家庭很多,作为一种精神上的陪伴,宠物也成为家庭非常重要的成员。不过,如果饲养人没有将宠物管理好,也给小区带来一些不安全的隐患。

今年8月,晋江保利中航天骏就发生一起因受到宠物惊吓而导致业主受伤的事件。当天凌晨3时许,该小区的一名女业主和朋友走到小区中庭的游乐场时,突然一只宠物狗窜出来并朝她扑去,这位女士受惊吓摔倒,左大腿、脚踝位置被木栅栏划出口子,受伤流血。

“每次看到小区有人遛狗,我就带着孩子躲得远远的,还不断提醒孩子,不要去接触小狗。”家住晋江万达附近某小区的蔡女士说,此前的一天下午,她带着孩子去小区玩时,一只大型犬跑到跟前狂吠,把孩子吓哭了。“还好,狗的主人听到犬吠声,跑了过来,才把狗拉走了。”

家住晋江梅岭某小区的业主李先生说,他也被小区的狗伤害过。“那条小狗是邻居家的,我刚好回家,正准备开门。那条小狗看着很激动,过来舔我的脚,顺势就咬了一口。”李先生说,邻居听到我的喊声,也开门出来了,后面去医院检查,打了狂犬病疫苗,还好只是咬破皮,没什么大碍。

小区公共区域遛狗不牵绳

调查

针对小区宠物伤人的情况,近日,记者走访调查了晋江多个小区。在一些小区内,都可以看到遛狗的业主。这些狗中,大多是小型犬,不过,也有一些大型犬。

在晋江宝龙广场旁一小区内,记者看到,有的业主在小区中庭遛狗,狗跑在前面,没有牵引绳。“这条狗比较温顺,我养了三四年了,从来没伤过人,所以就不系牵引绳了。”狗的主人说。

在长兴路一小区内,记者在小区的道路上,短短十几分钟,就看到四五个业主遛狗经过。有的业主比较谨慎,不仅给狗的嘴巴戴上护具,防止咬人,还在狗脖子上系牵引绳。“就是担心狗伤到人,这样我们比较安心。”这位业主说。

也有小区居民反映,小区里有一些不文明的遛狗者,让狗在绿化带随处大小便。“太不卫生了,还散发难闻的味道。”家住晋江池店某小区的业主蔡先生说,希望小区的物业也要加强管理,另外,养宠物的业主也要提高文明养狗的意识,不要影响到其他业主。

“我们小区养狗的有好几户,经常能看到他们下来遛狗。”家住罗山某小区的业主陈先生说,就是希望他们遛狗的时候能给狗系牵引绳,这样业主们都比较放心。

晋江开出首张不文明养犬罚单

处罚

那么,如果饲养宠物的主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会受到什么处罚?

记者了解到,今年10月,晋江青阳街道综合执法队对一起在辖区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也是晋江开出的首张不文明养犬罚单。

10月20日,青阳街道综合执法人员来到洪山路巡查时,看到有只中型宠物狗没有拴绳到处乱窜,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第三方工作人员将这只宠物狗带走。当日下午,宠物狗主人来到了青阳综合执法队配合调查处理。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执法队犬类管理工作,执法队员责令黄先生立即改正,并按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业主抄写有关犬类管理规定的条款,同时,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保护居民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要求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对违法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应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当前,饲养宠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公民拥有饲养宠物的自由,但公民在享有饲养宠物自由的同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尽到对所饲养宠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这也是每名宠物主人所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素养。”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

如果宠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因为法律规定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应倍加注意,严格履行当地对饲养动物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李耿佳介绍。

版权所有 ©2020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