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晋江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少晋江人搬进现代化的小区,过上了品质生活。与此同时,小区管理的相关问题和业主们息息相关,也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为此,本报楼市周刊特地推出“小区那些事”系列报道,聚焦市民关注的热点,搭建市民、物业和主管部门沟通平台,希望以此推动解决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居住品质,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家园。
对于高空抛物,市民都深恶痛绝。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轻则损毁物品、让人受惊,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
日前,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四名被告均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
今年2月,准备装修房子的丁某将某楼房建筑垃圾清理事项以1.4万元的价格承包给齐某,由齐某采取用手推车将垃圾直接从楼上倒下的方式进行清理。
2月至3月期间,齐某先后雇佣王某、吴某到现场帮忙清理。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上述楼房建筑垃圾直接从4楼和5楼倒下。
意外发生了,3月3日,陈某某驾驶小轿车经过该路段时,被王某、吴某等人倒下的建筑垃圾砸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丁某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齐某。案发后,丁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齐某、王某、吴某结伙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令人头痛让人忧心”
调查
日前,记者走访晋江中心市区部分小区发现,受访小区都曾出现过高空抛物的现象,居民纷纷表示这一现象“令人头痛让人忧心”。
李先生住在晋江宝龙广场周边的一个安置房小区。“前不久的一个晚上,我和家人在小区散步,突然,从天上掉下来一个塑料的饮料瓶。”李先生说,当时把他吓了一跳,还好饮料瓶是空的,没砸到他。据他反映,小区内曾发生好几起高空抛物事件。
对于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不少小区住户都感到担忧。家住晋江长兴路一小区的业主黄女士说,她家住在三楼,有一个小阳台,有次她去阳台收被子,发现被子上有个烧焦的洞。一看,才发现地上有个已经熄灭的烟头。“还好只是烧了一个洞,如果再严重一点,可能会引起火灾。现在想起来,都还有点害怕。”
采访中,小区物业表示,高空抛物是小区管理的难题之一。在一些小区的宣传栏和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物业都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海报。“希望能引起住户的关注,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情节严重要负刑事责任
说法
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晋江市民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高空抛物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行为仍时有发生。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高空抛物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这是国家运用刑法治理社会生活风险的一种体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律师还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如果发现高空抛物情形,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李耿佳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李耿佳提醒,如果市民遭到了高空抛物的非法侵害,应当及时报警,固定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