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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小区那些事”

公共收益去哪了?

开栏语:随着晋江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晋江人搬进了现代化的小区,过上了品质生活。与此同时,小区管理的相关问题和业主们息息相关,也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为此,本报楼市周刊特地推出“小区那些事”系列报道,聚焦市民关注的焦点,搭建市民、物业和主管部门沟通平台,希望以此推动解决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升居住品质,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家园。

电梯广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在晋江不少小区,公共地方都摆放有这样的设备。商家想要摆放这样的设备,需要向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交纳一笔费用。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类似这样的公共收益,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那么,这笔收益去了哪里?不少小区的业主反映,他们并不没有看到有关这笔收益的公示,也不清楚这部分收益有多少。对有的小区来说,公共收益可以说是一笔糊涂账。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小区共有部分收益被侵占,业主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不清楚小区公共收益

业主

小区的公共收益跟小区业主们息息相关。按照相关的规定,这些公共收益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你所在的小区收了多少?花了多少?还剩多少?相信不少小区的业主都不清楚。

“我们小区电梯里有商家接入一块屏幕,上面播放了广告。另外,小区内也有一些商家做的宣传。但是,我入住两三年了,都不知道小区物业收了这些商家多少广告费,也没看到小区物业公示。”家住保利城天骏的业主张女士说,对于这些钱用在哪里,她和小区的业主并不是很清楚。

家住格林春天的业主谢先生也碰到这样的情况。“在小区里,我们也看到一些装修公司和通信公司设置的广告牌。但是,这部分广告有没有收益,业主们并不是很清楚。”谢先生说,按照相关的规定,小区的公共部分收益,应该是归业主所有的。“现在,我们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的业主跟物业沟通,要求公示这部分收入的明细,但是至今还没看到物业有公示。”

在晋江一些安置房小区,业主对于公共部分的收入也不是很清楚。“小区里面的电梯、道闸都有广告,外面的公共部门停车位也有收停车费。”家住高阳华庭的业主李先生说,但他并没有看到物业有公示,也不清楚这部分收益有多少。

记者调查中发现,不少业主对于自己小区的公共部分收益并不是很了解。

公共收益应当公示

规定

据了解,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那么,公共收益包括哪些?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据了解,为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出台《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在公共收益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业主大会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公共收益及其经营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为由拒绝移交。

在公共收益公示方面,《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收支情况也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业主如何维权

律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民法典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以后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归业主所有,就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了。”李耿佳介绍,如果共有部分收益被侵占,业主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征集令

你家的小区管理存在问题吗?哪些问题是你比较关注的?对于存在的问题,你有什么意见建议?本报邀请大伙一起来谈谈关于小区的那些事。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你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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