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9月21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影印件;物业小区项目经理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物业小区客户服务电话、工程维修电话、应急值班电话、投诉监督电话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单位服务电话;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同时公示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公共停车位配建数量和具体分布图,小区停车管理制度等信息;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和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等。
此外,《细则》还明确,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分摊表,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当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