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晋江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一些人为获取“介绍费”,在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牟取利益。法院认为,其当依法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介绍买房 被判赔偿2.5万元
案例
2016年12月份,叶某经张某介绍和案外人庄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庄某将其名下晋江市区的一套套房转让给叶某。
过后,叶某支付首付款25万元,并支付1000元购房介绍费给张某。没想到,等到约定日期,庄某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叶某发现庄某将该套套房又卖给其他人,后被警方抓获,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叶某从购房者变成受害者,便找当初介绍购房的张某,要求张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份,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不具备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经纪行为并且存在牟利行为,应对叶某相关损失承担责任。因庄某尚未退赔叶某25万元首付款,故综合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叶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张某对叶某损失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张某支付叶某赔偿款2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案件已经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8月,叶某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晋江法院执行局及时发起网络查控,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等强制执行文书材料。
在冻结相应财产后,晋江法院执行局及时联系被执行人张某督促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张某付清了25000元。双方就此两清,案件得以妥善执行完毕。
未能尽职调查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应当向具有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了解购房的具体情况,并签订相应的中介购房合同。倘若仅凭认识的朋友介绍,抑或口头交涉购房细节,那么就会存在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
“虽然庄某因合同诈骗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但购房者叶某却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损失。作为房屋买卖中介人,张某虽然仅收取较少中介费,但因其并无相应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亦未能对房屋是否存在瑕疵问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因此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