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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发布重要通告 未经“扫、测、验”人员 不得进店购药或就诊

本报讯 (记者 林小杰) 为充分发挥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等哨点监测作用,提升疫情发现和预警能力,昨日,晋江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77号通告,加强晋江基层哨点疫情防控工作。

通告指出,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为本场所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应设置疫情防疫岗位,指定防疫专员负责疫情防控日常工作,并与属地镇(街道)、村(社区)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立畅通的联防联控机制。

同时,必须申领并张贴“场所码”,严格执行就诊或购药人员“扫、测、验”流程,即进入人员先扫场所码或实名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再进行体温监测,最后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未经“扫、测、验”流程的人员不得进入。

通告要求,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应设置现场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应满足一个月的存储需求,正面拍摄进入人员,监测就诊过程及“四类药品”(即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药品,含润喉类药品,下同)的销售过程。

此外,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参与监督。通告明确,将对提供线索(含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和其他人群)最终证实为阳性人员的,给予线索提供单位2万元奖励。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或违法违规接诊、拒不落实登记报告等防控职责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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