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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口头分房产 子女认为无效起纠纷

法院:于情于理不宜再起事端

父亲死后40多年,当初,口头分家产,现在,子女认为无效。大房、二房将三房、四房起诉到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再重新分配四间“祖厝”。

近年来,随着晋江房价的上涨,与之相应的纠纷也多了起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认为原告于情于理不符,亦违背家庭伦理的公序良俗,法律不支持挑起事端引发家族纷争、不利和谐的行径,驳回原告的诉请主张。

案例:子女认为父亲口头分家产无效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6名原告诉16名被告的继承纠纷案。

6名原告共同请求确认对“张某”(已故)名下的梅岭街道四间房屋享有应有的份额。

据了解,张某共育有四子三女,其本人于1980年死亡,其配偶于2004年死亡。张某名下有位于梅岭某社区四间房屋,现由张某的第三子(于2008年死亡)的配偶及儿子,和其第四子(于2017年死亡)的配偶及子女共同占有使用。

因为对此前口头分房产不认同,张某的长子(于2003年死亡)的配偶及子女和张某的次子等六人共同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某第三子的配偶子女、第四子的配偶子女,张某长女(于2012年死亡)的配偶子女,张某次女、三女共计16人,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上述四间房屋的份额。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的第三子、第四子的家人提出了异议,案涉四间框架房是张某生前口头分给三房和四房共同使用的,后面经加盖才把四间框架房建起来,而作为原告的大房和二房当时已经分得了张某另外四间现房,若原告要主张这四家房屋的份额,就得把8间房子全部拿出来重新分配。而张某的三个女儿及家人均表示,他们按习俗不再参与分配,自愿放弃。

说法:于情于理不宜再起事端

法院经审理查明,纠纷的上述四间房屋在张某死亡之前一直以来都是由张某的三子及其配偶子女和四子及其配偶子女占有使用,他们还对该四间房屋进行了建设、加盖。张某遗留下来的房产除案涉四间房屋外还有另四间房分给其长子和次子的配偶子女占有使用。

在充分听取了所有当事人的意见后,承办此案法官认为,张某死亡至今已超过四十年,且张某生前已将其八间房分四间给长子、次子,四间给三子和四子,其三个女儿均放弃对其财产的继承,而6个原告现起诉主张继承诉争的4间房屋的份额,于情于理不符,亦违背家庭伦理的公序良俗,法律不支持挑起事端引发家族纷争、不利和谐的行径,故对原告的诉请主张予以驳回。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共计22人均表示服判息诉,也认同这样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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