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此次整治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 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 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每季度未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等问题。
根据整治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公示管理。在每季度首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方案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处罚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发改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企业和人员存在暴力抗拒检查或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等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另外,方案还要求,今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及时制定或完善公共收益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省住建厅牵头会同发改委、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制定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