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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

本报讯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于日前出台。相较于以往,新规在完善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上有五大“亮点”值得关注: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合理确定监管额度、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首末拨付节点。

新规明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同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一般包括定金、首付款、后续付款、银行按揭付款等,是商品房预售的全部销售收入,在商品房竣工交付前,属于房企预收账款性质的负债。

业内人士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是为保交楼和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作出的必要制度安排,既不是要刺激房地产投资或消费,也不是要控制或遏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使治理方式更加现代化,更加符合市场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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