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艳 通讯员 洪振华) 严管理,真处理。17日起,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规范环境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办理培训会暨城乡人居环境考评薄弱村(社区)专项整治行动。截至昨日,该局已对8宗没有履行合同的保洁公司启动调查询问。
“我派了四名保洁人员天天蹲在菜市场打扫卫生,已经是很用心了。”
“你看这些照片上显示的,有很多乱扔的垃圾,上面还有拍摄时间。你们的工作的确需要进一步提升。”
17日,在磁灶镇,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考评中心和磁灶综合执法队对承包张林村保洁工作的某公司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立案调查。
刚接受调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很是吃惊:“只不过一点小问题,还要做笔录?”得知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整改到位,按照相关法规,罚金高达5000元~3万元时,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表示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做好承包区的环境保洁工作。
据了解,17日上午,晋江市城管局专门召开环境卫生违法案件查处办理培训会,就案件查处流程及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随后,该局对12个环卫薄弱村(社区)开展督促指导,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启动调查询问8宗。
据了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该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认可的处置场所;3.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根据此规定,城管局将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此次整治中,城管局还将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