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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保部门发布通知 加强医疗机构 外配处方管理

本报讯 (记者 李玲玲) 记者从泉州市医保局晋江分局获悉,日前,泉州市医保局、泉州市卫健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持续升级监管手段,扎实推进医保体制改革,确保政策从“纸上”落到“地上”,减少民众看病购药麻烦和医药费用负担,真正惠及患者、净化行业生态。

《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处方药品流转工作,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不得要求医师为住院参保人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对纳入DRG付费管理的,不得要求住院参保人自费院外购药,增加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对定点医疗机构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住院参保人配备相应药品;对定点医疗机构内未能及时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住院参保人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要向参保人充分说明理由,在取得住院参保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后,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参保人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含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今后,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情况将纳入医保部门监管范围,同时纳入医院院科两级绩效考核体系、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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