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近日,晋江池店镇对辖区11起影响人居环境卫生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曝光,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打造干净、整洁、宜居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11月26日,贾某春驾驶车辆(闽C75××3)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在池店镇唐厝村大道安息堂附近造成“滴撒漏”,污染路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11月27日,黄某燕在池店镇海丝景城小区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三:11月28日,柏某领驾驶车辆(闽C35××7)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在池店镇唐厝村大道垃圾中转站附近造成“滴撒漏”,污染路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四:11月28日,枉某驾驶车辆(闽C59××9)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在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造成“滴撒漏”,污染路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11月28日,江某长驾驶车辆(闽C99××5)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在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造成“滴撒漏”,污染路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六:12月2日,王某明驾驶车辆(闽DX7××R)在池店镇池店村东贵路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12月4日,林某聪在池店镇仕春村集英路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违反《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3项一般档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八:12月5日,汪某卫驾驶车辆(闽C75××7)在池店镇文玉路造成“滴撒漏”,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九:12月6日,郭某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池店镇万商汇附近餐饮店收集厨余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十:12月9日,马某望驾驶车辆(闽C54××0)途经池店镇凤池西路唐厝村段,车辆外观不整洁,污染路面。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50元。
案例十一:12月9日,苏某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池店镇龙池路摊点收集厨余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