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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曝光10起市容市貌不文明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曾舟萍)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市容市貌整体形象,今日,晋江市青阳街道对辖区出现的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居民规范行为,做好人居环境卫生提升工作。

案例一、二:10月14日,青阳庄某聪饮食店店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在燃气瓶周边堆放杂物;青阳某小吃店店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在厨房里同时使用燃气瓶和植物油作为火源,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并分别处罚款300元。

案例三:10月14日,青阳某香快餐厅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五:10月16日,青阳曾某旭餐饮店在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火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10月21日,青阳某范餐饮店在店内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火源,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在离地面1米的位置,安装高度过高,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分别处罚款500元、200元。

案例六:10月29日,代某亮擅自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曾井社区高森世纪中心停车场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七、八、九:10月30日,潘某平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和平路;11月21日,汪某煌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莲屿中堡244号旁空地;11月11日,青阳某旅馆人员擅自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晋江市兴盛路人行道上。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分别处罚款100元、100元、5000元。

案例十:11月15日,在青阳街道莲华路莲屿尾透6号附近路段,陈某泽擅自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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