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b版:本地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坑镇曝光10起人居环境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心) 近日,晋江内坑镇对辖区10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案例进行曝光和处罚,以“揭短亮丑”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案例一:沈某钗驾驶车辆在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新华都)处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泄漏。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吴某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三:陈某英在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美福广场人行道处占道堆放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元。

案例四:陈某烺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五:曾某花在内坑镇吉安路与亭顶村交界处路边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六:王某礼在晋江市品牌工业区嘉怡对面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案例七:曾某治在泉州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八:任某福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九:林某庆在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锦安路28号万喜惠生鲜超市门口,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案例十:姚某治在泉州市天天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处焚烧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元。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