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王振文) 日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推送的异常线索,经查询发现,晋江一拉链织造有限公司总排口个别监测因子2024年2月检验记录缺失。
执法人员立即查阅该公司废水监测监控站房的在线检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COD、氨氮、PH等监测设备已按照规定开展比对监测,但总氮监测设备自2023年7月24日验收备案以来,未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规范要求开展比对监测,出现重大缺漏。
据悉,当事人未对总氮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综合裁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并处罚款25625元。
据介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是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主要手段,更是通过参数动态管控、数据自动判别确保监控数据经得起溯源验证的有效途径。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醒排污企业,要提高对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定监测设备日常维护方案、提高监测设备日常维护效果,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要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并督促第三方环保运营单位严格遵守自动监测设施技术规范运维,不能一托了事,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准、全”。
“我们也将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为有效的执法工具,开展现场核查提供精准靶向,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雷霆打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上述执法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