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阙杨娜 通讯员 苏威镇) 昨日,记者从晋江生态环境局获悉,晋江一企业因未按照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被查处。
日前,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一条干法合成革生产线正在生产,原辅材料为树脂、少量DMF(二甲基甲酰胺)和色料。其中,DMF(二甲基甲酰胺)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环境应急材料,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据了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750元。
“该案为泉州市查处的首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应急违法行为。”晋江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及时修订预案。企业事业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环境应急预案培训、宣传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