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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经济开发区 曝光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杨静雯) 昨日,记者从晋江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队了解到,即日起,晋江经济开发区启动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反面教材曝光台,将对园区内影响人居环境卫生整治的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群众一同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整洁美好的人居环境。

案例一:田某在经济开发区华厦路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元。

案例二:蔡某在经济开发区阳光城中央公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元。

案例三:陈某在经济开发区阳光城中央公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元。

案例四:李某在阳光城商场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元。

案例五:高某在经济开发区灵石路与世纪大道交界处驾驶运输车辆时,车身外观不整洁,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元。

案例六:柳某在经济开发区灵翔路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元。

案例七:章某在五里园金源路装修店面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围挡、围墙,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八:姚某在食品园梧溪路驾驶运输车辆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九:皮某在经济开发区安东园安发路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十:刘某在经济开发区食品园秀山路驾驶车辆运载土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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