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艳) 日前,晋江陈埭综合执法队在辖区巡逻时发现,求聪路某海鲜酒楼门口,有人正将泔水往一辆小面包车上转运。该面包车车身污秽,执法队员立即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并没有转运厨余垃圾的相关许可证。
随后,执法人员对酒楼负责人丁某进行约谈。丁某称,酒楼一直将厨余垃圾卖给私人,现在才知道厨余垃圾不能私自出售,将会积极整改。
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该海鲜酒楼进行了处罚。该案件也是晋江第一宗对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例。
近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丁某对店里的员工进行了垃圾分类培训,每天将厨余垃圾单独储存,并主动与有资质的收购公司签订了收购合同。
目前,案件正在前移,执法人员正对收运人员及厨余垃圾的去向进行调查。
链接:《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