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艳) 日前,晋江市城管局联合梅岭街道综合执法队查处了一起未办理备案手续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案件。这是《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晋江查办的首起停车泊位管理案件。
梅岭街道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社区经营一家经营性停车场,却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随即对其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晋江市城管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根据相关规定,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晋江中心市区四镇、六街道28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表领取方式为:(一)到市城市管理局或属地镇(街道)综合执法队领取备案表格;(二)在“晋江城管”公众号上自行下载。
晋江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停车问题与人民群众日常出行息息相关,规范停车场经营需要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树立尊法守法意识,事前了解备案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法合规经营;发现身边存在违规设立的停车场和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市民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将继续对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展检查,做到检查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更规范、更有序的停车环境,推动全市停车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相关 法律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补充备案。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