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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不成,中介费能退吗?

通过二手房中介介绍,市民王先生和业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付给业主定金。后因为房子涨价,业主反悔不卖。按照合同约定,业主赔偿王先生损失,并解除合同。

“合同都已经解除了,之前付给中介的中介费,能退吗?”王先生疑问。

对此,律师表示,若买方遇到由于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终止时需中介同意终止,并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中介费用由卖方承担。否则,买卖双方终止的只是买卖关系,居间关系并未终止,中介方未合法收取的费用,依然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

案例

合同解除,中介费能退吗

去年年底,通过晋江宝龙一家房产中介经纪人的介绍,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晋江中心市区的房子。

“我付给了对方10万元的定金,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约定去年10月份过户。”王先生说,后来,到了过户的日子,业主却说房子已经涨价了,之前卖的价格太低了。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业主同意支付给王先生双倍定金,共20万元。

“房子已经买不了,我找中介退中介费,中介不肯退。”王先生说,中介称,他们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已经支付的中介费不能退还。

解读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应视为中介义务完成

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买主和卖主能退中介费吗?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买卖双方在中介人员的协助和促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则中介人员的中介义务应视为已经完成。至此,委托方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介人员支付中介费。

其次,民法典在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在法定的几钟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与是否需要退回中介费均没有存在必然的联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相互独立,故此,在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委托方一般不能以签订的合同需要解除为由而要求中介人员退回中介费。

例外情况是,如中介人员在中介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因此解除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员则无权收取中介费用,其已收取的款项应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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