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朱艳 通讯员 连凯华) 6月30日下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局联合举办刑法修正案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专题讲座。晋江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少森,各科室负责人、各镇(街道)安办主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共70余人参加讲座。
此次讲座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欧阳明芬授课,着重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的“危险作业罪”,从涉及安全生产条款的修订内容、立法背景,危险作业入刑的重大意义及“危险作业罪”的认定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解读,内容既有政策理论,也有案例剖析,给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有益的合理建议,受到参训人员的好评。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