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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正式出炉

咱厝消费者多留心 这些行为已被禁止

对于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等行为,近日,又有一项新规给予严格监管。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27日起施行。

近年来,理财市场急剧扩容,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我国银行业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银行理财投资者新增817.15万,达到4979.63万,较年初增长19.63%。这也意味着,此次新规的正式发布,将影响着数千万的投资者,今后理财产品销售也将更加规范。

01界定理财产品销售概念和范围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活动。

《办法》也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广泛讨论的互联网代销渠道,此次并未放开。新规要求,《办法》与资管新规统一要求紧密衔接,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02 理清销售各环节的责任

理财产品从设计发行到销售环节,涉及了多方责任,对于如何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新规也给予了解释。

从理财公司方面来看,理财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是什么产品”),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即“由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方”)。

而代理销售机构则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即“卖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即“卖给谁”),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即“该怎么卖”)。

《办法》要求,针对理财公司一方,要求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条件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针对代理销售机构一方,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理财公司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03 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理财销售过程中,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私售“飞单”等行为并不少见,为了对这些行为进行再度规范,《办法》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表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同时,新规将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

销售渠道方面,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营业网点销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手机银行APP)等自有的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于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办法》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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