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了解到,全国多地已经审理了涉及居住权的相关案件。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它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呢?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要注意哪些问题?
多地审理涉及居住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全国多地审理了涉及居住权的案件,引起多方关注。
日前,武汉洪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一套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原来,2006年,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患病的许女士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将她和李先生住的房屋赠与其弟许先生,但李先生再婚之前仍可居住其中。2016年年初,许女士病逝后,许先生与李先生为许女士遗产对簿公堂。经查,这套房屋为许女士婚前财产。2016年11月,洪山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许先生所有,李先生拥有该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许先生未曾打扰。今年初,李先生发现自己住的这套房子被许先生挂在某网络平台出售,担心房子被卖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连忙拿着判决书来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不久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明琴(化名)诉罗宁全(化名)居住权纠纷一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成都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居住权纠纷的民事案件。该案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母子。案涉房产原为王明琴与丈夫共同所有。1998年,丈夫去世,考虑到儿子罗宁全的终身大事,王明琴与女儿在2002年一起放弃了遗产继承权,且王明琴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共有份额赠与罗宁全。为保障自己的居家养老权利,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明琴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利,直至王明琴去世。2006年,罗宁全结婚,2020年,罗宁全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孩子归前妻抚养,并在王明琴不知情的情况下,约定案涉房屋归前妻所有,以偿付罗宁全应负担的抚养费。王明琴虽体谅儿子与前儿媳在抚养费问题方面的实际困难,但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请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居住权设立 保障百姓住有所居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即使住宅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住宅被设置了权利负担,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如果居住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他可以行使权利,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
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耿佳介绍,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并有多款条文对居住权的权能、性质、设立、登记、转移及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居住权这一权利的实施,将最大限度地发挥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
李耿佳介绍,以往法律规定中,只承认了对房屋的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利,难以满足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民法典实施后,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填补法律的空白,最大化地发挥闲置房屋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民法典第368条还规定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369条规定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等。”
建议:购买前查询是否存在居住权问题
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对于买方来说,购买二手房之前,一定要查清楚购买的房产是否存在居住权的问题。
李耿佳建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必须在房管局登记设立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在买二手房之前可以去房管局现场查询,以确认是否设立居住权。
另外,在存量房屋中介合同中设定专项居住权条款,要求业主必须填写相关信息。比如房屋是否设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多少,业主必须如实选择和填写,否则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购房者也可以要求业主就“房屋是否有居住权”,出具单独的说明或承诺。
“如果做到这三点,可以最大限度地将风险降到最低。”李耿佳表示。
购房问答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吗
李先生:我租了一套房子,每个月房租为800元。请问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如何申请?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职工租住商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材料如下: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提供租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 ③租住房屋的有效证明材料(所租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以上三项材料任选其一); ④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合法关系证明原件 ⑤申请人银行储蓄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额度:不超过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职工每人每年提取不超过7200元;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